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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占用私人车位半小时被要求付200

私人车位被占半小时索200元,是维权还是“天价碰瓷”?

清晨七点,急着送孩子上学的张女士把车临时停在小区楼下“空着”的私人车位上,半小时后回来,发现车窗被夹着一张纸条:“私人车位,占用费200元,扫码支付,否则锁车。”张女士又气又急:“我就停了半小时,车位空着不用,凭什么收200?”车主王先生却理直气壮:“我花钱买的车位,你占了就得付费,这是我的权利!”

这场因“半小时私人车位”引发的风波,迅速在社交媒体发酵:有人支持王先生“捍卫私有财产”,认为私人车位被占就该收费;也有人批评张女士“占便宜”,更有人质疑200元收费标准是否合理——半小时收费,比市中心商场停车场还贵,这究竟是正当维权,还是借“维权”之名行“牟利”之实?私人财产权的边界与公共利益的平衡,又该如何把握?

私人车位的“绝对权”与“限制权”:我能随便锁车、随意定价吗?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:“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”私人车位作为业主购买的不动产,车主对其确实拥有绝对的所有权,这意味着,任何人未经允许占用私人车位,都构成对物权人的侵权,车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害。

但“有权维权”不代表“可以任性维权”,王先生“不付费就锁车”的行为,是否涉嫌侵犯张女士的财产权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情况紧迫来不及起诉的,受害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,但“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锁车看似“自助”,实则可能因限制他人车辆使用而构成侵权,北京某法院曾判决类似案例:业主因车位被占锁住他人车辆,最终被判赔偿误工费,理由是“锁车行为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对方财产损失”。

更关键的是,收费权的行使并非“我说了算”,私人车位的“收益权”固然受法律保护,但收费标准能否由车主单方面制定?如果车位处于租赁状态,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;如果是闲置车位临时收费,是否需参照市场公允价格?某地公共停车场首小时收费10元,半小时5元,若私人车位定价400元/小时,远超市场水平,是否会被认定为“显失公平”?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,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,这意味着,若收费标准与市场价差距过大,即便车主主张“自愿支付”,被占位人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